招采公告

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警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询价函
发布时间: 2014-04-22    浏览次数:3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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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青购(2014)第0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现对“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警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欢迎具有本项目经营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报价须知

1、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

2、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有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3、对本项目感兴趣合格的供应商,请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向本中心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

4、供应商如对本询价函报价,即表示认可询价函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且报价函不可撤回。

5、在完全响应采购内容且不超过采购单位预算的基础上,以有效最低报价为中选原则,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6、付款方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完税发票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二、项目采购内容及参数要求

品名

具体要求

数量

供货地点

警用执法仪

AEE执法记录仪PD77(胸挂式;具有红外线夜视、无线遥控和防震功能;不低于135度超大广角镜头;数码高清摄像、支持720P/960P/1080P高清录影;数码照相、数码录音;标配8G存储卡,最大支持3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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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城区

 

备注:

1、如有品牌,仅作参考,被询价供应商可以在报价函中选用替代产品,但这些替代产品要优于或同等于本次采购技术规格要求。
    2
、本次询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三、供应商报价函编制要求

1、供应商报价函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2、供应商报价函须于报价截止时间前传真或密封至本中心,逾期我中心概不受理。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

1、报价截止及开标时间:2014年4月25日上午11:00。

2、供货时间及要求:确定成交后,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3、具体质量要求:质保期限按厂家规定执行。货物必须是按有关质量标准所提供的正品,同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检部门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

4、报价函经询价小组现场评审,并在招标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按中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由我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本采购项目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凡签订合同后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行为,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联系人:汪禾根 、张彩学        

联系电话:0566-5020573 (兼传真)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建设银行大厦5楼(招标采购服务大厅)

 

 

 

 

 

青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2014年4月22日

附件:065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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