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CG-HN-2015-108 (财[2015]0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受怀宁县广播电视中心的委托,对怀宁县2015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定投标人。
一、招标条件
1、项目名称:怀宁县2015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设备采购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 标 人:怀宁县广播电视中心
4、资金来源:省级补助专项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实施地点:怀宁县范围内
2、项目投资:约215万元。
3、采购范围及数量:
1包:电缆
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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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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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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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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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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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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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WV-75-5 (无氧铜/镀锡铜丝96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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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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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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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WY-75-7(无氧铜/镀锡铜丝96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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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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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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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WY-75-9(无氧铜/镀锡铜丝12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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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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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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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光缆和光电设备
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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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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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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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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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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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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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XTW4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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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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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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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XTW6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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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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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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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XTW8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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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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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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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XTW12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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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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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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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XTW24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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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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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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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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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光发射机(2×7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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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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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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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nm光放大器(22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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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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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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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nm光发射机(18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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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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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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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接收机(四端口输出/60v,86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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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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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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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电 器(6A/6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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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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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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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器(860MHz/6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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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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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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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器(860MHz/22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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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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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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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他: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2、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且所投产品必须是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的;投标人必须是所投设备的制造商,或者是取得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
3、投标人注册资金要求:
(1)制造厂商参与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2)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还须满足所投设备制造厂商注册资本金必须满足1000万元及以上;
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有近三年(指: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至2015年)内电缆或光缆和光电设备的业绩;
5、在本次采购中,凡是国家要求的必须实行强制性检测或批准方可生产、经营的产品,各投标人在其报名资料中必须附有: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准许其生产该类产品的批准证明;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允许其经营该类产品的批准证明;
3)经国家有关部门验证的质量合格证明;
4)所投产品已通过的国家强制检测证书;
6、设备制造商应获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电缆、光缆、光发射机、光接收机、光放大器、放大器、供电器应具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8、标段划分:二个包,投标人可就上述包同时投标;
9、需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2012年4月1日至今)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1、公告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2、集中报名时间:2015年4月29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止(北京时间)。联系人:丁时青,联系电话:0556-5101688
3、报名地点: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业务部,位于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24号。
4、报名资料:(1)、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投标申请人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二代身份证;
(3)、广电总局产品入网证;
(4)、投标申请人代理经销证书;
(5)、类似采购业绩(附合同);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近三年(2012年4月1日至今)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原件。
(注:注:上述资料一式一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承诺原件装订,其他证书复印件装订,且所有报名资料均应设置目录,每页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 怀宁县广播电视中心
地 址:怀宁县高河镇
联系人: 刘胜
电 话:0556-4633282
集中采购机构: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24号
联系人:丁时青
电 话:0556-510168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独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199号
联 系 人:丁伟
电 话:0556-4632400
六、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和怀宁县招标标采购管理局网站发布。
七、备注:
(1)本项目严禁转借他人资质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
(2)投标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否则由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章的规定,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并提请相关行政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该投标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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