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供应商:
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现对“含山县清溪镇人民政府苗木移栽工程采购”进行公开询价采购。请符合询价要求并可完全响应本询价函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提交报价函。
1.采购编号:AHHSCG-2014-018
2.采购人:含山县清溪镇人民政府
3.采购项目名称:清溪镇人民政府苗木移栽工程
3.1采购清单:见附件
4.询价供应商资格及资质要求:
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4.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检;
4.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市政建造师资格。
5.响应性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总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27.1万元;
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按照询价函中的要求一次性报出每项清单内容的单价和合计价(清单序号不得随意变更),并注明每项清单内容的规格参数,不得降低采购人规定的标准。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税金、人工、运输、养护、机械、保险、规费、利润及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施工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2报价函构成:
报价单(单价、合计价)、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询价函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地点。报价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3递交报价函时现场须提供以下资格审查原件: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若无副本原件,可接受公证件或发证机关证明)、企业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以上资质材料均须在拆封报价函之前递交进行资格审查,未能在拆封报价函前全部提供上述材料的供应商报价函将不予拆封。
5.4采购保证金:
5.4.1投标人应在2014年4月10日16时0分截止时间前,按有关规定提交规定数额的采购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汇出,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等未按规定提交采购保证金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5.4.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采购保证金,并采用转帐形式。采购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法人账户汇出(汇出帐户名称必须与资格证书的名称完全一致【联合体以牵头人为准】,分支机构无效)。采购保证金银行进账单作为现场查验的依据,否则为无效担保,视为废标。
5.4.3采购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 , 交纳方式:转账;中标单位采购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于本项目施工安装验收合格后退还(不计利息)。
5.4.4投标人的采购保证金应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人: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账 号:18571739481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
5.4.5采购保证金有效期:采购保证金应在询价截止后30天内保持有效,不计利息。
5.4.6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供应商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并根据规定的条件从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供应商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有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6.合同工期、合同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6.1本项目工期10日历天;
6.2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即为签约的合同价;
6.3工程款支付方式:不预付工程款,工程施工结束付合同款的40%,竣工验收付至60%,审计结束付至80%,合同20%余款在工程管护期限截止付清。供货方提供发票。管护期两年,管护期内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7.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可以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按照询价函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8.报价函递交时间:2014年4月11日下午14:30-15:00
8.1.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
8.2 开标时间:2014年4月11日下午15:00 。
9. 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联系人:鲁承皓
电话:0555—4326687
清溪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茂传
电话:1395661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