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公告

花园路改造(西涧路—凤阳路)等4条道路电缆及PE管材料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函(代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13-07-05    浏览次数:4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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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130703-15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滁州市明诚公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接收单位)现以公开询价采购方式购买花园路改造(西涧路—凤阳路)、世纪大道改造(滁定路—菱溪路)、会峰路改造(南谯路—西涧路)、全椒路改造(会峰路—丰乐大道)4条道路电缆及PE管,欢迎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货物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1、货物清单: 采购电缆约8000m,PE管约10000 m(具体规格详见《采购材料投标报价表》)。最终确定的供货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签证量为准,但所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质量要求:

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1)所供电缆产品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本项目施工图纸要求。不满足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招标人有权拒收;

(2)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原装的正宗合格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厂方的标准和施工图纸及现场施工的有关要求,供货时必须产品标识信息(如生产厂家、产品原产地证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齐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4)以上材料采购质量要求,作为验收产品合格标准的依据,投标人投标时应完全做出服务承诺(见附件),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供货工期:每标段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通知后10天内全部供货完毕,推迟一天处罚2000元。

4、售后服务要求

保修期内,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上门服务。

5、标段划分:共二个标段,电缆为一标段,PE管为二标段。

6、技术参数要求:

6.1聚乙烯管材(PE管)技术要求:

(一)规格型号:Φ60/50

(二)技术要求:

 (1)、颜色为乳白色,内外管壁光滑平整,不得有疤痕、气泡、质地不均等现象;

(2)、供货时须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管材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材料。

6.2电缆技术要求:

(一)规格型号:VV4*25+1*16电缆。

(二)技术要求:

 (1)、绝缘厚度、护套厚度、交流试验电压、电压降、阻燃性等参数指标均符合GB12706-标准(等效IEC502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0.6/IKV的线路中,供输配电能之用。

(2)、须分色标识,按使用单位要求定尺生产;

(3)、供货时须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材料。

6.3重要说明:本次采购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现行最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确保一次性通过滁州市路灯管理处、供电公司竣工验收。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一标段:电缆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缆生产厂家,其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标段:PE管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PE管生产厂家,注册资金要求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会员库中已审核通过会员单位投标,非会员单位请在开标前按有关规定办理会员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投标被拒绝及无法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责任自负。(有关会员库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滁州招标采购网查询,联系人:黄工,电话05503019013);

4、本项目不接受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投标。

三、报价及报价函要求

1.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

2. 报价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

3. 本次招标采购报价人必须按采购人发布的材料采购清单(见采购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技术要求等进行填报单价和合价,不得漏报。如总报价计算错误,将以每种货物的综合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修正总报价,作为评标依据。数量错误以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为准进行修正,修正后作为评标价。结算时,以所报的材料综合单价×相应的材料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

4.投标报价表上货物的综合单价为每种货物的交货地的验收基准单价,也是履行合同的基准价格。综合单价均含货物的出厂价、运输费用、装货费、保险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现场交货时的卸货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含招标代理费、场地交易费)、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费用。

最高限价:一标段最高限价为 64万元;二标段最高限价为 12.6万元。报价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该投标书按废标处理;如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人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报价无效。

5、报价函采用密封递交,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密封函应加盖公章,在封面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报价人名称和地址“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 15 时00分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6. 报价时间及地点

本次公开招标在报价前不接受报名登记。

时间:报价人需在2013 年7月19日 15 时00分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

地点: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地址: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 二 开标室) 

7.报价函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个正本、二个副本,投标文件封面须注明标段名称)分标段编制、密封(密封袋封面须注明标段名称)后递交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 二 开标室。 

8.文件发售价格,电缆投标企业招标文件费用400元/份,PE管投标企业招标文件费用200元/份(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至代理公司,售后不退),未缴纳该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尺、定量、定时供货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一个或多个标段(或标的物)并且可以同时中一个或多个标段(或标的物),但需满足招标文件对各标段的资质要求。开标顺序为先开一标段,再开二标段。

四、投标保证金

花园路改造(西涧路—凤阳路)等4条道路电缆及PE管材料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一标段为人民币 1.0 万元,二标段为人民币 0.2 万元;上述保证金必须在2013 年 7 月19日 15 时 00分前以现金方式密封好带至开标现场缴纳至招标人处。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未中标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未缴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无效。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须在签订合同前一天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

五、资格审验

报价前,采购人会同监督人员对报价人时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者接受报价,否则拒绝其报价。

(1)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请按顺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同时原件携带(手持或封入投标文件袋)至开标现场,以便效验;未按规定携带原件或携带不全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审验结束原件退还报价人。                                                                      

六、成交原则

采购人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人3人组成)。评标小组对所有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由评标小组确认报价人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服务均符合采购要求后按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推荐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时,将由评标小组抽签确定中标人。

    2. 该项报价一经评标小组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报价人可以不对本询价函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该报价人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3.报价人提交的报价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www.czzbcg.com)公示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若招标人未接到投诉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签订供货合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虚报投标资料、其他不良记录等违背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信用保证金的。

4.投标人改变或遗漏材料品种、规格及技术要求的。

5.投标函总报价与投标报价表总报价不一致的。

6.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等于)最高限价的。

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期、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投标报价修正方法: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准,并修正总价;数量与单价乘积不等于总价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按上述方法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的总价作为评标的依据,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废标处理。

八、其他事项:

1.投投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一次招标失败原则上进行二次公开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申请并经市招标局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参加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投标保证金已足额交纳;②、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③、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报价人应自行对供货及安装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报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3.中标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否则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

4.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材料供应未能按原计划进场安装,延误时间超过48小时或进场材料因规格、质量达不到招标要求标准而导致退货机率太大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因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采购人的合同价差损失;第二中标候选人亦发生第一中标候选人上述行为的,同样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5.采购函答疑及澄清: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13年7月10日17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AHHXZJZX@126.com(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电子邮箱),招标人将在2013年7月12日17时前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www.czzbcg.com)“澄清变更答疑招标文件图纸下载”处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场地交易费:在领取招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必须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足额交纳场地交易服务费,电缆中标人须交纳2000元整,PE管中标企业须交纳1000元整。

7.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国家标准收费的30%收取(若计算出代理费用少于2000元,则按2000元整收取,由电缆和PE管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比例分摊),含在投标方的报价内,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九、材料采购合同

采购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方(报价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材料询价采购精神,按照“大滁城”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材料询价采购小组为指导,现对花园路改造(西涧路—凤阳路)等4条道路电缆及PE管材料进行招标采购。

1、建设单位: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接收单位:滁州市明诚公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材料采购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合格  标准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1)所供电缆产品必须满足现行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本项目施工图纸要求。不满足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招标人有权拒收;

(2)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自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开始计算;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原装的正宗合格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厂方的标准和施工图纸及现场施工的有关要求,供货时必须产品标识信息(如生产厂家、产品原产地证书、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齐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

(4)以上材料采购质量要求,作为验收产品合格标准的依据,投标人投标时应完全做出服务承诺(见附件),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包装运输:

①、所有材料应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并保证上下装车方便,不受损坏;

②、运输时必须注意防止包装之间在运输途中相互碰撞,造成产品损坏;

③、运送到现场必须分类堆放整齐;

④、材料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4、供货工期:每标段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10天内全部供货完毕,推迟一天处罚2000元。乙方每批次供货时间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进度计划表执行,且满足甲方现场施工计划时间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将所需材料运至现场施工。材料进场后必须由业主委托市政处以及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进行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均为合格产品,否则不合格产品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清理施工场外。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时,将取消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5、付款与结算:

①、付款:无预付款,由招标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标单位直接购买,每批次材料进场安装完成后并经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调试合格后由招标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每批次供货合同价款的80%,剩余部分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②、结算:实行单价包死,数量按一年到期无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数量进行计量。

6、履约保证金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

7、风险责任:

乙方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即供货期期紧,材料品种、规格多,必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产品按时、按质、按量送到现场施工完毕,否则造成总施工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8、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能履行招标要求和本合同要求时,视为乙方违约。

②、因乙方供货不能按时进场或质量达不到标准导致退货比例太大而影响施工工期及因乙方违约影响施工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清退乙方出场,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

③、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延伸损失的,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消甲方损失的,乙方将继续承担甲方实际损失。

④、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赔偿给乙方。

9、其他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建设方、监理方、审计方、滁州市重点局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投标书组成(格式文本)

1、封面

滁州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一/二)标段:(电缆及护导线/PE管)

采购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签署日期:

一、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     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或如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保证在合同签订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建造师变更手续并备查;(本条不采用)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报价书【   标段】

致:       (采购人)      :

我公司己经认真阅读《               公开招标采购函》,决定参加报价。

1、我方愿意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货物与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通知后10天内全部供货完毕,推迟一天处罚2000元。完成货物的交货、指导安装并交付招标人验收。质量达到合格      标准,且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采购函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遵守询价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报价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4、采购材料投标报价表

电缆投标报价表(一标段)

单位:元/

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交货地点

综合单价

合价

备注

铜芯电缆

VV4*25+1*16

8000

 

滁州市

 

 

 

总报价:         元

 

综合单价是指一个单位货物送至收货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各种费税的总和。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电缆及护导线最高限价: 64 万元,高于最高限价按废标处理。

PE管投标报价表(二标段)

单位:元 /

材料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产地

交货地点

综合单价

合价

备注

PE

φ60/50

10000

 

滁州市

 

 

 

总报价:    元

综合单价是指一个单位货物送至收货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各种费税的总和。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PE管最高限价为:  12.6  万元,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服务承诺书

致:          (采购单位)     

本承诺声明:                   (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及要求”,作为验收产品合格标准的依据及招标文件的其他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        

                   日    期:                   

6、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7、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其它认为必要的内容

以上资料务必按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他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花园路改造(西涧路—凤阳路)等4条道路电缆及PE管材料采购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袁立兵

联系电话:05503047052

                                  (单位盖章)

2013年7月4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邓晓春、徐鲜华

联系电话:05503058649、15955013042、15155005417

                                  (单位盖章)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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