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4-29 浏览次数:3518次
发布者
安徽招标咨询网网友
2015-04-29 16:15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需对原设备进行完善,提高部分元件的技术要求,厂家要求针对该增加内容补充报价,可否?如厂家利用此次补充报价的机会,趁机降低投标价格是否属于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因招标人提高了技术参数,投标人须增加价格的,但为了中标反而降低价格,是否可以接受)?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第(四)款之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你提到的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但是你们为实现合理竞争,以达到经济的目的,采用招标方式是正确的。投标人通过竞争,提出有竞争的投标价格,是正常的。为获得中标,原中标单位提出完善项目比原项目的价格低,属于正常行为,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