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招标人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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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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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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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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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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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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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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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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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FCJ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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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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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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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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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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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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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交警设施管理大队存放的部分废损交通设施的集中处置。含隔离护栏约60余吨、交通标志及信号灯杆件约200余吨、交通标志牌约10吨、防撞筒、柱及信号机外壳等约3吨,总重量约为330吨。评估总价为:407,122.36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告附件:《合肥交警支队废损物资价格评估资料》。
拟转让资产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潜在投标人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转让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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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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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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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废钢:0.93元/公斤;
废铝:6.49元/公斤;
废塑料:4.9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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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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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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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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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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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2016年1月20日9:00始至2016年2月19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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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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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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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字样;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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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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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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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标的以现状移交,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 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 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二)由于存放条件的限制,设施叠加码放,无法准确提供具体数量,评估报告及明细表中标的物重量为估算数。物料堆中可能存在少量具备使用价值的设施,不在处置范围之内。投标人可自行到设施管理大队进行现场查勘。
(三)本项目标的涉及钢材、铝材、塑料,采用评估报告中各项对应的可回收价值下浮10%作为转让底价的单价(即废钢0.93元/公斤,废铝6.49元/公斤,废塑料4.95元/公斤),投标人按照上述三项进行分项报单价,每项单价均不得低于对应项底价,否则投标无效。
(四)其中废钢约317,308公斤,废铝约9,092.25公斤,废塑料约2,680公斤。投标人报价总价=废钢单价报价*317308公斤+废铝单价报价*9092.25公斤+废塑料单价报价*2680公斤。对有效投标人报价总价进行比较,价高者得。
(五)合同签订并缴纳全部转让价款(中标人报价总价)及中标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展标的清运回收工作。
(六)交易双方共同派员参与待处置标的登记造册、切割解体、核定称重,按每项实际重量乘以对应中标单价计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当计费总金额超过中标人报价总价时,中标人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七)双方应本着交通便利、度量精准的原则将标的物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称重设备进行称重。
(八)标的物移交造册、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称重过程中,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中标方负责。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十)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转让清单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4、委托方承诺函
5、其他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十一)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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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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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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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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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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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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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转让公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的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转让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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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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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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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投标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投标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三、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四、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5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2月22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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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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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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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总价中标(其中中标单位的各项投标单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各项单价)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 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得 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逾期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不予接受。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投标人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投标人报价结果,包括总价和各项单价,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报价(总价)进行排序,总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投标人。
如产生1家合格投标人的,则按投标人的报价(其中中标单位的各项投标单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各项单价)确定中标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以总价高者得(其中中标单位的各项投标单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各项单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如最高报价(总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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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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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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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1620078)。投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投标人逾期(竞价保证金未在公告期限内到账)或未按公告要求的方式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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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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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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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中标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61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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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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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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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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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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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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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受让方须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5%;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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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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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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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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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警官 ,联系电话:0551-6352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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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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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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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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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93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服务大厅66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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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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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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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008503300,0551-662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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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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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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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企业注册地址:http://www.hfggzy.com/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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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1174)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1174)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3:
承诺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编号:2015CFCJ1174)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履行以下义务:
(1)我方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我方承担。
(2)我方承诺合同签订并缴纳全部转让价款(中标人报价总价)及中标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标的清运回收工作。
(3)标的物移交造册、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称重过程中,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我方负责。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招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2015CFCJ1174)
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方式:
投标人签章: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2015CFCJ1174)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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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损交通设施处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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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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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FCJ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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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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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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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废钢: 元/公斤;
废铝: 元/公斤;
废塑料: 元/公斤;
总价: 元
注:单价、总价均须填写。总价=废钢单价报价*317308公斤+废铝单价报价*9092.25公斤+废塑料单价报价*268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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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报价不完整,投标无效。
2、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项目标的涉及钢材、铝材、塑料,采用评估报告中各项对应的可回收价值下浮10%作为转让底价的单价(即废钢0.93元/公斤,废铝6.49元/公斤,废塑料4.95元/公斤),投标人按照上述三项进行分项报单价,每项单价均不得低于对应项底价,否则投标无效。
3、其中废钢约317,308公斤,废铝约9,092.25公斤,废塑料约2,680公斤。对有效投标人报价总价进行比较,价高者得。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资产转让合同(实物资产类)
招标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XXXXXXXXXXXXXX出具的XXXXXXXX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标的在拆解(拆除)、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承诺合同签订并缴纳全部转让价款(中标人报价总价)及中标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标的清运回收工作。
(五)标的物移交造册、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称重过程中,所有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以下方式在编制公告时二选一)
一次性付款: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内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