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供应商:
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含山县市容局的委托,现对以下货物进行询价采购。请符合询价要求并可完全响应本询价函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清单要求提交报价函。
1.采购编号:AHHSCG-2013-56
2.采购项目内容:具体参数配置详见附表
3.询价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供应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生产厂家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
(3)具有本次采购货物的经营权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4)投标人须为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所投产品必须为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布的产品,且车辆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产品必须提供国家3C强制认证,整车及底盘的发改委公告及免征购置税图册有效证明文件。
3.2 报价函构成:报价单(单价、合计价)、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彩页),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价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报价函中若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视为无效报价。
3.2.1承诺书内容:
a、所供货物的参数配置完全满足本询价函参数要求,所报产品参数性能只能优于询价要求,不得低于询价要求。
b、设备的质保期从交机之日起不少于1年。保修期内供方对车辆免费提供养护、维修服务(正常耗材除外),保用期满后,对该车辆终身有偿养护和维修并确保以优惠价格提供零部件。
c、保修期内发生故障,供方保证接到采购人方电话后24小时以内到场解决问题。
3.3 报价:本次报价上限价为26万元,超过预算价为无效报价。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供货商按照询价函中的要求一次性报出所投货物的单价。供货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税金、运输、安装、培训和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4 合同主要条款:供货商的报价一经本中心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逾期合同作废;付款条件:不预付货款,货到业主单位安装、验收、培训结束后付95%合同款,余款作质量保证金1年后付清。
3.5 报价函递交:供货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询价函编号、供货商名称、位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地点。
3.6资格审查:递交报价函时须提供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无副本原件,可接受公证件或发证机关证明)、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须另附一份以便资格审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必须提供国家3C强制认证,整车及底盘的发改委公告及免征购置税图册有效证明文件。以上资质材料均须在拆封报价函之前递交以便进行资格审查。若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视为无效报价。
4.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递交报价函前,必须提交规定的采购保证金。评审时供应商没有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中心有权拒绝接受其报价函。
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供应商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的条件从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4.1 采购保证金为:2500元
4.1.1交纳方式:现金。
4.2 采购保证金有效期:采购保证金应在询价截止后10天内保持有效,不计利息 。
4.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中心将没收供应商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未能按时交货的;供应商有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评审原则:
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可以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按照询价函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6.报价函递交时间:2013年10月14日上午9:00-9:30。
7.报价函递交地点:含山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华阳东路182号,县交警大队隔壁)
8. 开标时间:2013年10月14日上午9:30。
联系人:鲁承皓(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电话:0555-4326687;
王如平(县市容局) 电话:13966335548
重要说明:所有关于本项目的补充、答疑、变更、资料下载等相关通知公告均以我单位网站(http://www.hszbcg.com/)发布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若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特此说明。